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以撤销三年不使用为例,注册人需要提供的是在被提撤销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那么有效的使用证据必然得是在这个期限内的被提撤销商标在被核准的商品上的使用,缺一不可。汇泽知识产权介绍一下商标使用所需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商标使用的主体

商标使用的主体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商标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虽没有正式的许可使用合同,但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亦可,如双方之间属于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公司等。

(二)商标使用的时间

商标应使用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即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内。例如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撤三申请,答辩人提供证据中商标使 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

(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符,应落入被提出撤销申请的商品或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服务的范围内。

(四)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

商标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 显著特征的,可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商标使用的地域应在我国《商标法》法域范围内,而非其他国家和地区。

三、无法证明商标使用的情况

(一)自制性证据

商标注册人仅提供自己制作的销售单、送货 单、产品包装、产品实物或服务场所的图片等自制 证据,一般认为证明力较弱,不能独立用于证明当 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缺乏协议履行的证据

商标注册人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购销协议,无履行证据,即缺乏与协议相对应的发票、银行单据、转账记录等,不能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三)提出正当理由但无相应证据

商标注册人在答辩书中提出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但在材料中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例如不使用正当理由之中的破产清算,证据材料中应具有法院破产清算的判决等证据。

以上就是商标使用所需的证据材料的介绍,商标权利人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汇泽知识产权从事知识产权代理20余年,平均每年代理商标案件3000余件,涉及商标注册、复审、异议、撤销、无效、诉讼等,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