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五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近日公开,审理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小罐茶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大师杯公司大量销售侵权同类产品,其使用的商标、茶叶罐、茶叶标识膜、包装盒从整体上看与原告的包装装潢十分相似,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外观设计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的小罐茶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大师杯公司生产;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大师杯公司使用的“小杯茶”包装、装潢侵犯了原告小罐茶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大师杯公司赔偿原告小罐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五指网络公司对上述赔偿额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小罐茶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广东大师杯茶业有限公司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