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诉争商标是否可以维持注册,本质上是对商标权人使用证据的审查。商标维持注册要求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而非为了维持商标的存续而进行的象征性、偶发性的使用,商标的使用需要具有一定的连贯性、持续性。这一要求让实践中“撤三”案件对证据的审查非常严格。汇泽知识产权介绍一下商标撤销复审审查有什么原则。

一是对时间的审查。“撤三”案件都会涉及一个三年的时间段,这三年使用商标的证据是关键。有的“撤三”案件选择的时间段离现在较为久远,对于小企业来说,证据准备上难度较大。有的权利人恰恰在指定的三年期间使用证据缺乏,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三年之前或者三年之后的证据。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权利人提交指定期间之外的证据较少,法院对指定期间之外的证据考虑亦较为有限。

二是对商标标识的审查。权利人的商标往往不是唯一的,大多数案件中,权利人存在多个商标,有的是不同的商标,有的是与被提起“撤三”的商标具有关联性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标识也会有自身的发展过程,商标标识使用的状态与提交申请时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权利人的商标不是唯一的,那么这一要求将更为严格。

三是对使用商品的审查。商标的使用以商品为载体,在“撤三”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是在核定的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与核定的商品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形。更多的是,相当一部分被提起“撤三”的商标是权利人进行的防御性注册的商标,其通过对上下游或者相关的产品的商标注册,为主商品主商标搭起比较严密的商标防御体系。因此,在这类商标“撤三”中,常见使用的商品是主商标核准注册的主商品,而被提起“撤三"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则比较少。

四是对使用行为本身的审查。实践中,有的是直接使用,有的是许可使用;有的会产生一定的对价,有的不会产生对价;有的有发票可循,有的却没有发票……正是由于上文提到的社会诚信体系的问题,导致对发票过于依赖,如果没有发票,则证据常常被怀疑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若有发票,则会被认为相关交易已经实际发生。

以上就是商标撤销审查原则的介绍,在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后,如果认为证据存在一定的欠缺或者瑕疵,法院则会进一步结合商标权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对诉争商标是否予以撤销作出最终判断。汇泽知识产权从事知识产权代理20余年,平均每年代理商标案件3000余件,涉及商标注册、复审、异议、撤销、无效、诉讼等,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