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一、商标许可所需资料

1、许可人、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证明文件(公司: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最新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

2、个人:许可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和最新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书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确认书)。

4、双方盖章/签字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合同需对许可使用的产品/服务项目和使用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得涂改)。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